2008年第2期(总第2期)

发布时间:2008-9-26

编者按:本期《实物地质资料动态与研究》刊出二篇文章:第一篇是“贯彻落实《实物地质资料管理办法》的几个关键问题”,笔者结合在制定本办法过程中的体会和各方面意见,论述了实物地质资料馆藏机构资质条件和建设方式,对各级实物地质资料库建设从布局、规模、设施、设备、基本功能等方面提出了要求。第二篇是“美国岩心样品库选介(之一)”,笔者介绍了美国地调局CMG Menb Park冷冻岩心及样品档案库、佛罗里达大学南极勘探岩心库、亚拉巴马州岩心库、北达科他州Wilson M Laird岩心样品库、美国深海岩心库的实物地质资料来源、储存条件与保管技术、服务对象与利用方法等。这二篇文章对更好地理解贯彻《实物地质资料管理办法》和了解国外实物地质资料馆藏管理服务工作提供帮助。

贯彻落实《实物地质资料管理办法》中的几个关键问题

刘凤民

摘要:本文论述了贯彻落实《实物地质资料管理办法》需要解决的几个关键问题,即馆藏机构建立、实物库房建设、汇交管理。提出了馆藏机构的职能和基本资质条件以及组建模式,论述了实物库建设中需要考虑的几个问题,解释了实物地质资料汇交程序。

引 言

2008年1月11日,《实物地质资料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国土资发[2008]8号文发布实施,这是我国实物地质资料管理工作一个重要的里程碑。贯彻落实《管理办法》是全国地质资料管理部门和馆藏机构2008年乃至今后一段时期内的重要工作,需要在认识上和实践中解决几个关键的问题。

一、实物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建设

2002年3月19日国务院公布的《地质资料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地质资料汇交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两级管理,并规定了这两级主管部门在地质资料管理上的分工。2002年12月20日国土资源部发布的《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明确国土资源部负责全国地质资料的汇交、保管和利用的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地质资料的汇交、保管和利用的监督管理。全国地质资料馆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地质资料馆以及受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即国土资源部)委托的地质资料保管单位是地质资料馆藏机构。这些馆藏机构的职能虽然包含对成果地质资料、原始地质资料和实物地质资料的保管与服务,但就当时的机构建设——馆藏设施、岗位设置等方面还远远不能履行实物地质资料管理的职责。因此,《管理办法》第四条提出了实物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建设的要求,第五条规定了馆藏机构的职责。

1、实物地质资料馆藏机构的职责

《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实物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和受委托保管单位履行下列职责:

(一)筛选、采集、验收、整理、保管实物地质资料;

(二)建立健全馆藏实物地质资料保管、利用制度;

(三)向社会提供实物地质资料服务;

(四)省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

2、实物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要履行好职责,实物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应具备相应的软硬件条件。《实施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了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应具备的条件。在《管理办法》起草过程中,针对实物地质资料保管的特点,提出实物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应具备的具体条件,直到2007年11月形成的报批稿中仍有对馆藏机构条件的要求。2007年12月部储量司将修订后的报批稿提交部务会讨论,考虑到该条与《实施办法》有一些重复,且不是《管理办法》的核心内容,从力求精简的角度,删除了该条款。但根据实物地质资料管理需要,馆藏机构应具备基本条件:

(一)配备符合保管、安全、防护等标准要求的实物地质资料库和馆藏设施,库房容量应满足不少于20年的入库需要;

(二)具有健全的馆藏管理制度;

(三)具有专业化的管理队伍;

(四)具有服务利用的场地;

(五)具有加工、取样处理、观察的设备;

(六)具备建立实物地质资料信息系统、提供社会化网络服务的能力;

(七)管理经费有保证。

3、国家级实物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建设

2000年8月25日,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以中编办字[2000]76号文批准成立“国土资源部实物地质资料中心”(2006年后改称“国土资源实物地质资料中心”),与此同时,原国家计委和国土资源部批准建设国家实物地质资料库,国家级实物地质资料馆藏机构从此建立。经过几年的基本建设和实物库试运行,国家实物地质资料库于2006年9月以“科钻一井”岩心入库为标志转入正式运行。近二年来,有一批重要矿山实物资料陆续入库,数字化和对外服务工作初见成效。

2008年,国土资源实物地质资料中心(以下简称实物中心)提出“三定”方案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按照该方案,实物中心作为国家级实物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受国土资源部的委托,负责国家级实物地质资料筛选、采集、验收、整理和保管工作,向社会提供服务,为上级部门提供决策依据和技术支撑,为全国实物地质资料馆藏管理提供典型示范与业务指导。

实物中心发展目标是:通过强化基础设施、丰富馆藏资源、完善服务体系、加强信息化和管理制度建设,建立完善的实物地质资料管理业务体系,全面履行国家级实物地质资料馆藏机构职责,把实物中心建设成为全国实物地质资料的保管服务中心、技术方法研究中心、数据信息中心、交流合作中心和科普教育中心。

根据《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三款的精神,实物中心根据业务发展需要,依据地质条件区域性特征,可在全国设立实物地质资料分库,下设分支机构或委托机构。

4、省级实物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建设

作为《管理办法》主要的实施单位,省级实物资料馆藏机构的建立是至关重要的。馆藏机构是管理机关下属的事业单位,具体负责实物地质资料的接收、保管和服务。馆藏机构怎样建立,以什么样的形式建立,是贯彻落实《管理办法》的重要课题。

从某种意义上说,地质资料(主要指成果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和实物地质资料馆藏机构是一个功能或职责名称,并不一定是一个单位的名称,或不是一个单位的“唯一”名称。如,省级地质资料馆的行政隶属,有的属于省信息中心,有的属城市建设档案馆,有的属省博物馆,有的甚至一个单位两块牌子。从目前的形势看,实物地质资料馆藏机构,也只是从功能或职责上考虑,具体以什么样的形式组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灵活掌握,但前提是必须建立履行实物地质资料馆藏职责的单位或部门。

通过调研分析,结合与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资料管理部门交流,我们认为,建立省级实物地质资料馆藏机构有以下几种模式可供选择。

(1)地质资料主管部门领导的独立事业单位

例如国家级实物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实物中心,是一个独立的法人单位,受国土资源部委托,负责国家实物地质资料的筛选、采集、验收、整理、保管,向社会提供实物地质资料服务,指导全国实物地质资料管理业务,负责建立和维护全国实物地质资料管理信息系统。在业务上与全国地质资料馆为不同分工的平行单位——一个保管成果地质资料,一个保管实物地质资料。

省级实物地质资料管理可以参照国家级实物地质资料管理模式,建立独立的实物地质资料馆藏机构,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实物地质资料筛选、采集、验收、整理、保管和社会服务工作,与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资料馆共同负责本行政区地质资料馆藏工作。

(2)作为统一的地质资料馆藏机构中的部门

目前,各省(自治区、市)都成立了地质资料馆藏机构,虽然形式各有不同——有的是独立的地质资料馆,有的作为信息中心的一个部门,有的在档案馆加挂资料馆的牌子,有的是博物馆的一个组成部分,但其具有《条例》赋予的省级地质资料馆的职能,即依法保存、管理汇交的地质资料,为全社会提供地质资料服务。虽然目前省级地质资料馆保管的主要是成果地质资料,但完全可以通过设置实物地质资料管理部门,履行实物地质资料管理职能,根据实物地质资料的管理特点,增设保管设施设备,配备相应人员,承担实物地质资料管理任务。

(3)不增设专门机构,只在原有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基础上建设附属实物库

与第二种模式不同,该模式保持原馆藏机构基本组织结构不变,只是增加相应人员,并在成果资料库藏之外,增建实物库房及附属设施。

省级实物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建设无论采取何种方式,基本原则是保证重要实物地质资料有人管、有处管、管的好、能利用。

二、实物库建设

1、国家和省级实物库建设

实物库是保管实物地质资料的基础设施,实物库的建设是能否真正全面落实《管理办法》的关键。目前除实物中心建设有现代化的立体实物库外,省级馆藏机构仅个别省市建有规模小、设备落后的岩心库,部分省着手馆藏机构和实物库建设可行性论证。在《关于印发〈实物地质资料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8号)中要求,“未建省级实物地质资料库房的省(区、市),应尽快落实建设计划,在新建库房投入使用前,应采取租借等方式保证有符合保管条件的库房,确保《条例》和《办法》得到全面贯彻实施。”其主要目的是促进省级实物地质资料库建设。在实物地质资料库建设中需要重点解决以下几个问题。

(1)实物库的布局和规模

《实物地质资料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三款规定“国家和省级馆藏机构,可根据需要设立实物地质资料分库。”根据这个规定,国家库除实物地质资料中心国家中心库外,可根据需要,在全国其他地区建立地区分库;省级库也可有一个中心库和若干个分库组成。

实物库的布局一是要充分考虑地质特点(地层区、成矿带等),二是考虑交通和通讯条件,三要考虑利用需求。在这方面,国家库可首先考虑在地调局各地调中心建立分库,按区域保管地质调查项目产生的实物地质资料,减轻国家中心库的压力。

实物库的规模,首先要了解地质工作规模,预测产生重要实物地质资料的数量,然后分析库藏定位,预计实物入库进度,按照至少满足贮存20年的要求,规划实物库的规模。目前,国家实物库中心库的容量为60万米,每年入库岩心约3万米,可满足20年需求。

(2)实物库的类型

实物地质资料从自然形态上可分为岩(矿)心、标本、样品、光薄片等;从保存条件上包括普通实物和特殊实物。特殊实物如海底软泥、易溶盐、可燃冰等需要具备特殊的保管条件,才能保持实物的性状,满足科学研究的需要。所以在筹划实物库建设时,一定要考虑特殊库房及设施的建设,可以一次规划分步实施。

目前国家实物库,仅有常温常压条件的普通实物库。随着发展,国家库收藏类型增加,一些特殊实物需要收集到国家库保存,应尽快考虑建设特殊实物库。首先开展国内外特殊实物保管调研,分析国家库应当保存的特殊实物类型,提出保管条件解决方案,然后提出建设申请和实施计划。

省级实物库建设也要考虑发展的需求,根据本省(自治区、市)的情况,提出特殊实物库建设建议。如,青海和新疆应当考虑盐类矿床实物的保存。

(3)实物库仓储设备

现代实物库尤其是岩心库,主要采取立体储存和自动化存取。主要设备构成包括:立体货架、堆垛机、转轨车、计算机仓储管理系统等。实物的存取通过计算机检索下达指令,驱动堆垛机到指定货位以托盘为单元存取实物。目前国家库和国内主要油田岩心库基本采用了自动化立体仓储系统保管岩心,省级实物库建设可参考借鉴。

(4)实物库配套设施

实物地质资料管理除需要储存实物的库房外,在建设实物库时还应当考虑用于实物整理前临时存放的场地;实物入库前的整理场所;提供利用服务的观察场所;取样加工和化验测试场所等。

(5)实物库建设资金

《管理办法》第四条明确指出,国土资源部负责国家级实物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建设,馆藏建设和运行费用列入中央财政预算。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省级实物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建设,馆藏建设和运行费用列入地方财政预算。

2、地勘单位实物库建设

《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从事地质工作的单位,负责本单位实物地质资料库房建设,馆藏建设和运行费用自行解决。”第九条规定:“……特别珍贵、有特别重要交流和保管价值的,由馆藏机构运到国家或省级实物地质资料库房保管,其余有重要价值的由汇交人运到自己的库房保管,……”。按照此规定,地勘单位除了履行实物地质资料汇交责任外,还担负汇交后剩余实物地质资料的保管职责。

为了将这些规定落到实处,国土资源部在“关于印发《地质勘查资质分类分级标准》的通知中”要求,承担区域地质调查、海洋地质调查、石油天然气矿产勘查、液体矿产勘查(不含石油)、气体矿产勘查(不含天然气)、固体矿产勘查、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调查、地球化学勘查和地质钻(坑)探工作的甲级资质单位,应有符合要求的实物地质资料库。

为便于操作,部储量司组织实物中心拟订了《甲级地质勘查资质的实物地质资料库房基本要求》,具体要求如下:

(1)实物库房容积除能保存现有的实物地质资料外,还应至少满足未来5年实物地质资料入库余额;余额按过去5年应由该单位保存的实物地质资料占用总库容量的120%计算。

(2)实物库房的平面布置应便于合理安排实物接收、临时存放、实物整理、扫描、观察等各功能用房的需要。

(3)实物库房应具备通风、采光、防火、防盗、防水等功能。

(4)实物库房外门及外窗应有可靠的安全防护设施。

(5)实物库房内不应设置除消防以外的给水点,给排水管道不应穿越库区。

(6)实物库房库区道路应适宜实物运输、装卸和消防要求,路面应满足集装箱货车运输的需要。

 

三、实物地质资料汇交

1、汇交管理分工

根据《条例》,我国地质资料实行国家和省两级汇交管理。《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下列实物地质资料,由汇交人向国土资源部汇交:

(一)科学钻探、大洋调查、极地考察、航天考察等国家重大调查项目和科研项目的实物地质资料;

(二)国家重大工程、标志性建筑的实物地质资料;

(三)石油、天然气、煤层气和放射性矿产的实物地质资料;

(四)中央财政安排的项目形成的实物地质资料。

前款规定以外的实物地质资料,由汇交人向国土资源部和地质工作项目所在地的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汇交。”

第一款规定了需要向国土资源部汇交的实物地质资料,第二款规定了向国土资源部和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汇交的实物地质资料;这样在第一款和第二款中都有向国土资源部汇交的实物地质资料。这主要是基于以下考虑:

第一,国家库保管的实物地质资料应在全国具有代表性,因此国家库保管的实物地质资料要从全国安排的所有地质项目中选择;

第二,实物地质资料不可复制,同一实物要么保存在国家库,要么保存在省级库;

第三,一个地质项目产生的实物地质资料可以一部分保存在国家库,而另一部分保存在省级库,剩余的由地勘单位保存;

第四,实物地质资料体积大、重量沉,运输不便,不象成果地质资料那样容易转交;

第五,第一款规定的地质项目产生的实物地质资料可以只向国土资源部汇交,第二款规定的地质项目产生的实物地质资料除需要向国土资源部汇交外,还应向地质项目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汇交。

2、汇交程序

《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对汇交程序作了规定。

(1)目录清单的报送

第七条规定,地质工作项目野外工作结束后,根据汇交管理分工,应向相关馆藏机构报送实物地质资料目录清单,为下一步馆藏机构筛选提供基础信息。按此规定,所有地质项目都必须提交目录清单,这是汇交人履行汇交义务的开始。

(2)实物筛选与通知书下达

第八条规定了实物地质资料的筛选和汇交通知书的下达。实物地质资料汇交与成果地质资料汇交的重大区别是,虽然所有项目都有汇交实物地质资料的义务,但是,不是所有的项目都一定汇交实物地质资料,也不是所有的实物地质资料都需要汇交;具体哪些项目需要汇交哪些实物地质资料,需要馆藏机构组织筛选后确定汇交目录,下达汇交通知书,汇交人按通知书要求进行汇交。

(3)现场接收

第九条规定,实物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到实物地质资料暂时保管地接收、验收汇交人汇交的实物地质资料。

按《条例》的规定,向政府汇交地质资料(包括成果、原始和实物地质资料)是汇交人的义务。目前成果地质资料的汇交是由汇交人将地质资料送到政府指定的地质资料保管单位。但是,对于实物地质资料,并不是地质工作形成的所有实物地质资料都要向政府汇交,政府只从中选择一些有重要保管价值的实物地质资料进行保管并向社会提供利用。因此,有的地质工作需要汇交实物地质资料,而有的地质工作则无需汇交实物地质资料。如果采用成果地质资料的接收模式,被选上要汇交的,就要支付一笔包装和运输费用,没有被选上汇交的,就无需支付这笔费用,这对被选上汇交实物地质资料的人不公平。为了减轻汇交人的负担和体现公平的原则,《管理办法》规定,除委托保管的外,汇交人在其保管实物地质资料的地点向政府汇交。这样汇交人既履行了汇交义务,又无需支付包装运输费用。实物地质资料从汇交地点包装、送到馆藏机构库房所需费用由政府支付,有利于促进实物地质资料的统一汇交。

(4)履行汇交义务后实物资料的处理

由于我国国民经济发展水平还比较低,国家和地方政府所能保管的实物地质资料是很有限的,汇交人履行汇交义务后,仍有大量实物地质资料需要保管,因此《管理办法》第九条要求汇交人对汇交后剩余的实物地质资料根据其价值进行保管或埋存,这就可以充分发挥汇交人或地勘单位的力量,从制度和政策上支持和约束其要妥善处理履行汇交义务后剩余的实物地质资料,从而实现对全部实物地质资料的有效管理。

(5)汇交凭证的发放

《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了汇交凭证的发放。本条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含义:

第一,地质资料包括成果地质资料、原始地质资料和实物地质资料资料,三者可以分别汇交,但汇交凭证统一发放。

第二,实物地质资料馆藏机构不办理汇交凭证的发放,只发放实物地质资料验收合格单;不需汇交实物地质资料的项目,以汇交通知单(注明不需汇交实物资料)代替验收合格单。

第三,一个项目中的实物地质资料,可能既有国家选中的,又有省(自治区、市)选中的,验收合格单的发放原则是谁接收谁发放,在这种情况下汇交人就需要两份合格单。

第四,汇交人凭验收合格单到该项目接收成果地质资料的机构或单位领取地质资料汇交凭证。这就需要各管理单位和馆藏机构相互沟通和配合,在核实汇交人履行完地质资料(包括成果地质资料、原始地质资料、实物地质资料)汇交义务后,原规定签发该项目成果地质资料汇交凭证的机构或部门才能签发汇交凭证。

结语

实物地质资料统一管理在我国刚刚起步,《管理办法》的全面贯彻落实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管理办法》的某些条款需要在实施过程中细化和完善。在《管理办法》实施之初,积极做好宣传工作,使各级地质资料管理部门、馆藏机构、地勘单位及其他汇交人对以上几个关键问题统一认识,共同推进我国实物地质资料管理工作。笔者结合起草《管理办法》过程中的思考,对有关问题提出认识和解释,希望对贯彻落实《管理办法》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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