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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自然资源厅进一步加强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工作

来源:甘肃省地质资料馆 发布时间:2019-4-22

甘肃省自然资源厅发文要求各有关单位加强地质资料管理,提高汇交资料质量。

一、增强汇交意识,落实汇交责任

地质资料汇交人应按照国务院令第349号的规定,履行汇交义务。汇交人对汇交的地质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实物地质资料的汇交,在没有取得地质资料汇交凭证之前妥善保管好实物地质资料。汇交人未依法履行实物地质资料汇交义务的,未按照要求汇交实物地质资料或在汇交中弄虚作假的,依照《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进行处罚,由其上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由其上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向省厅发文件说明;省厅对于逾期不改正的实物地质资料保管单位,纳入保管不善名册,并通知原发证机关吊销其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或者取消其承担该地质工作项目的资格,自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2年内,该汇交人不得申请新的探矿权、采矿权,不得承担国家出资的地质工作项目。

 探矿权人应当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汇交。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90日前汇交。基础调查、地勘基金及工程建设项目等地质资料,自该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180日内汇交。

对未按规定的期限汇交地质资料的,由省厅矿产资源保护监督处通过监管平台发放《限期汇交地质资料通知书》,责令汇交人在60工作日内完成汇交。对经责令仍拒不汇交的,以及汇交人不按《地质资料补充、修改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完成补充修改的,均视为不按规定汇交地质资料,依照国务院令第349号第二十条的规定给予处罚,由省厅矿产资源保护监督处责令限期汇交并通报,自发布通报之日起至逾期未汇交的资料全部汇交之日止,该汇交人不得申请新的探矿权、采矿权,不得承担国家出资的地质工作项目。

因工作区没有进一步开展工作必要,放弃探矿权的、因产业政策、生态保护等原因退出注销探矿权的矿权人应向省自然资源厅矿产资源保护监督处提交退出地质资料汇交监管平台申请。

三、提高汇交要求

要求各单位按照《地质资料汇交规范》(DZ/T0273-2015)汇交地质资料,推荐1-2名汇交初审员,并报甘肃省地质资料馆备案。自2019年6月1日起,凡汇交资料均应由初审员检查验收并签字确认后再向地质资料馆汇交,否则不予受理。验收合格的,在全国地质资料汇交监管平台(以下简称监管平台)上确认,并纳入地质资料汇交汇总表等相关信息;验收不合格的,通过监管平台发放《地质资料补充、修改通知书》。汇交人应在收到《地质资料补充、修改通知书》60日内,完成地质资料补充修改工作并重新汇交。对于一份资料经修改三次以上仍无法按汇交要求汇交的单位记入汇交异常名录,三次以上(包括三次)被记入汇交异常名录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
自2019年6月1日起,要求各单位汇交实物、原始、成果地质资料的同时汇交实物地质资料目录数据和钻孔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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