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科2井岩心管理与服务办法

作者:崔立伟发布时间:2016-05-31阅读次数:

第五章 保密

第二十三条 “松科2井”实物地质资料、文本资料的借阅、利用按照实物中心相关保密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实物中心针对首席科学家及相关科研团队进行的服务利用、取样测试数据资料,未经实物中心批准,不得在公开的杂志或媒体上发表。

第六章 处罚

第二十五条 不按本规定进行利用者,第一次对其提出警告,第二次取消其利用资格,并按所造成的损失处以补偿性罚款。

第二十六条 实物中心人员未经批准为外单位提供服务利用者,经查证后,取消其服务利用资格,并通报批评。对实物岩心造成顺坏的,进行相应的经济处罚。

第二十七条 因违反国家的保密安全等法律规定给中心造成重大损失的,按国家法律有关条款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实物中心人员利用“松科2井”资料均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实物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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